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典型案例

2024-04-10 16:16:50      3991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案件详情
李某(女)与赵某祥(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2013年分别生育一子一女。李某系全职太太,主要负责在家照顾两个子女,赵某祥长期在外地工作,陆续在多家公司就职,收入较高,其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由赵某祥支付家庭开支、子女抚养费和扶养费、李某在家专心照顾子女的习惯。双方在本案诉讼中虽然仍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多次诉讼离婚,李某自2018年开始处于严重的抑郁状态,且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2020年李某被诊断为焦虑状态、强迫状态、失眠、情绪冲动、抑郁状态、自杀倾向,医嘱建议住院系统治疗。2021年,李某在婚内提出扶养费诉讼,要求赵某祥向其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的扶养费7万元,并按100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扶养费至双方之间法定扶养或约定扶养关系终止时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李某为更好照顾家庭和子女耗费了自己大量的时间精力,牺牲了个人的工作机会,且近年因双方感情问题,长期罹患心理疾病,无法在照顾子女之余通过外出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赵某祥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方,在忙于工作无法给予家庭充分照料情况下,应向李某支付相应的扶养费。受限于缺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成熟的工作技能,李某重新就业需要较长的准备和过渡时间,在李某实际再就业前,赵某祥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也是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综合考虑李某有一定租金收入、赵某祥的经济能力、李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双方之前的支付习惯、赵某祥承担子女抚养费等情况,酌情确定赵某祥每月给付扶养费2000元作为对李某生活花费的补充。遂判决赵某祥向李某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起至双方离婚时止的扶养费。该案现已生效。
三、大智律网律师解析
本案中,女方现阶段的身体和精神条件欠佳,且缺乏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外出就业难度较大,而男方在夫妻出现矛盾后离家,未尽到对家庭的照顾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的诉请,体现了裁判文书将社会主义和谐观融入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从而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领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为此类案件起到良好示范。
本案为夫妻扶养费纠纷,法律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在《民法典》第1059条中予以明确,夫妻在一方需要扶养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一个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必须依赖于夫妻双方对家庭的共同付出以及相互之间的物质扶养、精神扶养,夫妻间积极履行互相的扶养义务可以促进夫妻这种紧密共生的社会关系体有效融合和健康发展,并最终为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提供积极助力。由于夫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在中国普遍存在,妻子往往为更好照顾家庭和子女放弃自己的工作机会,无法获得与男方同等的收入来源,如在男方掌握家庭经济支配地位情况下,既不给予家庭和子女照顾,又不尽到抚养和扶养义务,那么妇女的生活和精神将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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