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在2020年3月被人民法院公告拍卖明确、水、电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买受人也愿意承担,因此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的主张,本院认为,如果被告主张的上述情况属实,这也属于债务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转移给买受人时,未经债权人即原告同意,该债务的转移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即原告向被告主张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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