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父母拥有房产一处,刘某的父亲去世时,刘某的母亲、姐姐、妹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房产,刘某的母亲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其后,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产。
诉讼中,刘某提交其母亲及姊妹补写的书面声明,欲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父亲在刘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遗产分配时各继承人并未在书面声明中明确房屋继承份额仅赠与刘某个人,应视为对刘某与徐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徐某起诉离婚后,原继承人补写赠与刘某个人的声明不具有溯及力,应按照赠与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认定受赠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充分释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支付徐某一定比例的房屋补偿款。
三、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系常见的财产取得方式。双方离婚时关于此类财产的分割争议往往较大。该案中,刘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接受赠与时自己是唯一的受赠人,其欲通过后补赠与合同的方式独占赠与财产,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本意相悖。法院在释法明理后作出否定性评价,以调解方式妥善分割涉案房屋,维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