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公共性服务,包括电梯、管道等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以及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即使房屋没有入住或长久空置,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都应当交物业服务费1。
一、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2、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3、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如果房子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推脱给对方而拒交物业费2。
4、房屋质量不好,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因此,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