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死亡,被继承人有子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遗产如何分割?

2024-03-30 08:55:51      1693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女关系,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系张某兄弟姐妹关系。张某离婚后,张某某跟随其母亲生活。张某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额巨大,主要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进行照顾。张某去世后的殡葬事宜亦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办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张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处房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某作为张某的女儿,系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全部继承。但张某某在父母离婚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未对张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是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照顾张某,故认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酌情分得张某部分遗产。由于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也未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故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继承40%的遗产份额,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各继承20%的遗产份额。

三、大智律网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形。该案被继承人张某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某的情形下,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考虑到三人对被继承人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依法可适当分得遗产。该案是实践遗产酌分请求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兄弟姐妹之间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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