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违约金约定过高,还能反悔么?

2024-03-28 14:44:40      2991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法院认为

1.原告庄小平并未举证证明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了日常生活经验可以预估的损失范围,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利率、银行贷款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庄小平可能的损失;

2.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林云飞放弃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责任一方可以要求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初衷是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违约金条款压榨另一方当事人获取暴利,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排除了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将导致该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事后纠正的作用,因此法庭酌定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   

二、法院判决:

1、被告林云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庄小平合作出资款86051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605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2、驳回原告庄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条链接(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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