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因重点关注以下九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否准确,关键在于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关系的适用,如是原告方,还要考虑除合同相对方外,还是否能拉入别的被告,如母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
二、合同效力
分析合同效力是做合同纠纷的第一步工作,是否存在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效力规定的情形?合同是否处于成立而未生效的状态?这些都逐一确认后,然后才能对合同效力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其次还要考虑到,假如合同效力可能存在争议,那么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去印证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论证?
三、合同状态
如存在多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或者合同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应充分考虑合同之间的关系,如是否存在变更、阴阳合同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印证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
民法是私法,一个有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我们应当尽可能去拆解合同内容,然后再把我们所能印证的事实填入其中,最后我们的请求权基础或者抗辩基础就会映入眼帘。而民法典已经为各有名合同做了拆分的示例,如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鉴于此,我们可以列表如下(仅供参考,非详尽列举)
合同内容
我方主张
对方主张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
质量
价款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效力
争议解决方式
上表类似于审查清单,按照清单去逐一列明,有助于我们确定请求权基础/抗辩基础。同时,如涉及到专业术语、交易习惯等,一定要和当事人确认清楚,确保充分理解其意思,避免被法官问到而回答不出来的情况。
本人深觉,做案件本身其实就是一个拆分的工作,我们能把事实拆分到多细,就能在多大程度上全面把握案件情况。
五、事实整理
经过上述合同和履行内容的拆分,我们大致可以确定自己要主张的核心请求,进而对我们核心主张的事实进行整理,根据案件性质及事实的不同,整理的方式可能亦有不同,核心就是让我们想要主张的事实凸显出来,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则可以适当去掉。可以通过画时间轴、程序轴等将事实整理成清楚明了的可视化图表。
六、请求权基础/抗辩基础
以上都梳理完以后,再就是确定我们的大前提,也就是请求权基础/抗辩基础。就抗辩而言,需考虑诉讼时效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等,同时还有情势变更等,原告也需考虑被告是否存在提出这些抗辩的可能,如存在可能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①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该诉讼时效可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即作为原告要以明示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自身权利,否则经过三年诉讼时效可能会被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导致丧失诉讼案件胜诉权的不利后果;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一方未及时提交货物单证等检验资料的,对方有权拒绝进行履行验货收货义务。
③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一方拒绝开具发票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该观点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一方未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或者定金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发货义务。
④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抽逃资金等导致丧失履行能力、受到处罚导致丧失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应资质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七、文书写作
文书该如何写作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功,此处不再赘述,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文书该长还是该短,在实践中存在极大的分歧。该问题不存在一个百分之百正确的答案,法官可能处于各种各样的噪声之中,我们无法对法官的偏好或者所固有的模式噪声作出预判。
我认为文书应当在说清楚重点的前提下,尽可能短,遵从剃刀原理。研究案件和读书是一样的,都是一个先厚后薄的过程,先按照前述过程,把大前提、小前提都梳理出来,最后选出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尽可能用最精炼的语言说出来。
笔者也时常纠结,哪些该删,哪些不该删,尤其是这些文字是自己一点点琢磨出来的时候,想否定自己是个最困难的工作。但这个时候,还是要坚决的断舍离。可以自行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看所叙述的部分是否都围绕着争议焦点,有没有和争议焦点联系不是很紧密,或者说服力度没那么强的过程,可以隔天再来看,或者找个人来帮自己看,想办法代入对方的角度来看,简而言之,做最会否定自己的那个人,让简单成为一种结果,而非过程。
除此之外,笔者反对手上有把锤子就把世界当个钉子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活在真实的生活之中,而在真实的生活里充满各种不可控的因素,除了扎根于自己的专业,我非常建议律师对其他学科如经济学、心理学、物理学等学科中重大且基本的思维框架有初步了解。
八、开庭陈述
开庭陈述十分重要,可能有些法官在开庭前是不看文书的,那么开庭陈述就成了引导法官思路的重要途径。
建议在原有的文书再精简,提取关键观点和依据,在庭上陈述,如果能流畅背出最好,这样可以观察法官的反应,对于引起法官深思的部分,着重阐述,尽可能和法官形成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将文书的内容原封不动念一遍,效果会好很多。
九、法官提问的应对
我认为对于法官庭上的发问,尽可能直接的回答,尽可能给法官留下我们是帮助法官查清事实的印象,而不是避实就虚阻碍其调查事实,一旦给法官留下不诚实或者耍奸的形象,那后续的庭审流程就可能对我们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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