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案例分析

2024-03-28 14:44:31      4095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案情回顾:

江苏南通某集团因建设当地某酒店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当地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集团向合同相对方混凝土公司购买其生产的混凝土,并对混凝土的合同供应量、货款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和运输了混凝土,但该集团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后经缔约双方进行结算,截至2023年2月1日,购买方尚欠货款1313787元。按照合同约定此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其应当向产品交付一方支付截至最后结算之日起的货款本金,以及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法院认为

涉案《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13787元,应予支付。被告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430.67元,并自2023年2月23日起,按照LPR的1.5倍支付涉案所欠货款131378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律师解答:
1.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法条适用
《合同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7.《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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