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同意方有何对策

2024-03-27 08:56:11      4106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案例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袁大某、婚生子袁小某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谈婚,2011年1月21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袁大某,现在上初中。2015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袁小某,现在某村上小学。后原、被告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某某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志向不同,也无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袁某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婚姻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信息,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原被告夫妻关系;3、被告及长女袁某、儿子袁小某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
二、法院认为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现状及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几方面去认定,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经他人介绍于2004年认识后谈婚、同居,生育子女,2011年1月21日双方自愿到某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相处7年、生育子女之后才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说明双方也对彼此的脾气性格有充分的了解,具备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又生育一子,后为了家庭增收外出务工。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儿育女,现两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正在学习,需要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因此双方应当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正确处理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原、告如能及时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张某本次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四、律师解答
对方想和您离婚,如果是您不同意的话,对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这个时候对方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若是证明不了的话,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你们离婚,而且走法律程序一般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因此建议您利用这段时间多与对方沟通,以及积极准备你们夫妻感情很好的证据,比如双方家庭和睦一起出去旅游或游玩的照片,视频,或者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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