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于家庭户成员,但不在安置户口内的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权益,各地方规定不同
对此问题,首先应当了解当地征收安置政策对安置户及安置人员的范围或条件界定;
查明不在安置户内是否有特殊原因,如配偶一方是军人,户口在部队驻地等特殊情况而不是户内人员;
法律法规上是否有特殊规定,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
地方规定,拆迁补偿政策,如《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拆迁人如仅仅以非户内人员就直接认定为不是拆迁安置对象,不予进行拆迁补偿的,则是违反了当地征收补偿规定。离婚时涉及上述情形的,权益受损方可能还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先行确认拆迁补偿权益,然后再进行离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