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所得,是否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转移的财产?

2024-03-28 21:31:46      461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案情回顾:

     姚某婚前取得一套房产,建筑面积为116.56平方米。

2008年5月3日,拆迁人A公司与姚某、陆某(案外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姚某、陆某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方案,取得两套安置房屋(面积分别为94.1㎡、75.71㎡)。

1998年姚某与关某再婚,2011年姚某与关某协议离婚。2020年2月关某去世。2020年4月,关某儿子认为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转移的财产,向法院诉请分割动迁利益。

二、法院认为: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明确了被拆迁人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方案。而协议中货币补偿金额均系针对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而对应计算所得的结果。故原告简单将房屋之间的面积差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无任何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且本案中,姚某原有房屋被拆迁系基于建设之需要,拆迁人通过签订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补偿,性质上不同于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收益产出。最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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