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03-30 12:47:14      3820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机动车驾驶人员未采取减速等合理措施违规穿越人行横道线撞伤行人,属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情况,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行人体质状况虽为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但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且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系驾驶人员违规驾驶机动车,而非行人过错所致。即行人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且体质状况与损害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减轻或免除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相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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