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文章 |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要旨

2024-03-27 14:00:14      8573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11、案涉项目在已有物业公司进驻、小业主进行装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实际交付使用——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是否交付的问题。案涉的项目小区名称为“宏星府邸”,现场调查发现青海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小区部分房屋门口及窗户粘贴了装修公司标识,在装修登记表中显示不同的业主姓名、开竣工时间,且部分房屋内已经悬挂窗帘、放置家具、花盆、水瓶等物品。故原审判决认定万学才已经交付案涉房屋钥匙以及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并无不当。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12、以结算审核完成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能否认定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1、9条约定:“待工程结算审定且工程档案移交后,扣除结算审定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一次性支付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及质监部门检查无问题时,一次性无息返还”。可见双方对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约定是,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且工程档案移交后支付95%工程款;保修期满且检查无问题支付剩余5%工程款。但是,双方就何时完成结算审核并无约定,在工程结算实践中,结算审核的时间有长有短,而本案结算完毕发生在工程交付后长达八年之久,此时,再以结算审定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第一,科源建设公司与和盛房地产公司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仅约定为“工程结算审定且工程档案移交后”,在双方对于何时能够审核完毕并无最终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和盛房地产公司应在案涉工程交付之日支付工程价款。第二,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中对支付工程款约定的体系来看,95%工程款支付时间与剩余5%工程款支付时间存在一种先后顺序,首先进行结算审核,以确定工程款总额,其次支付至95%,最后支付剩余5%,这明显约定的是结算审定在先,质保期满在后。而实际的情况是,案涉工程直至2018年才审核结束,此时质保期早已届满。如果再以审核完毕时间作为应付95%工程款的时间,也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完工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建设工程后,应交付工程价款。案例文号:(2019)辽01民终7603号13、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与预算计划表不一致,以何者为准?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预算计划表中虽然载明“实际发生项目若与报价单不符,一切以实际发生为准”。但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低于预算价格,应当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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