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仲裁前的准备、当事人仲裁立案、仲裁开庭前的准备、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后的事项(执行或诉讼)。具体如下:
一、仲裁前的准备
(一)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二)确定仲裁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被申请人一般为:
1、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2、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3、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4、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
5、合并、分立后的单位;
6、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三)确定管辖机构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起仲裁且分别向不同的仲裁委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仲裁时效性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当事人仲裁立案
(一)仲裁立案需要的材料
1、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类(原件)
(1)劳动合同
(2)社保证明
(3)工资流水
(4)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5)考勤表
(6)打卡记录
(7)工作证、服务证、工服、公司配备的车辆等可以证明公司向员工出具的证明
(8)人事任免相关文件
(9)印有个人姓名和公司公章的文件
(10)公司填写的录用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
(11)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
(12)相关公司的清单、文件,有自己签名或者现场工作记录等
(13)存在损害事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损害了员工权益的证据,如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年终奖、社保费等
(14)电子数据证据:和同事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录音视频、工作群记录、电子邮件、公司内部的系统软件以及劳动合同。
2、仲裁申请书
3、主体身份证明
(二)审查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决定受理的,将会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所需要的证据在公司手上,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向公司调取证据,公司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仲裁前的准备
仲裁开庭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答辩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2、管辖异议
当事人要认为管辖有问题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3、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庭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仲裁庭将通知其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3日前申请延期开庭。
5、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仲裁开庭审理
(一)庭审程序
1、申请人陈述;
2、被申请人答辩;
3、举证质证;
4、举证、质证的顺序;
5、调查、发问
6、辩论、陈述
7、仲裁庭支持调解;
8、做出裁决。
仲裁庭评议后,可以择日宣布或当庭宣布裁决结果。
一般来说都是择日,根据案情不同,时间也不太一样,一般来说得等半个月到一个月才会有消息。仲裁员会告诉你等电话通知。等仲裁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
五、仲裁后的事项
(一)送达
仲裁裁决应当送达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则当事人签收视为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或缺席判决的案件,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不服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