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被拆迁,婚后分得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03-28 22:43:42      3536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如若婚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婚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而调整拆迁补偿方案,增加拆迁安置房面积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实际居住情况酌情确定配偶一方的权益份额。 因此,在确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时,需要考察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做出贡献。如安置房交付时实际面积增加,需要补交价款,且款项来源于夫妻共有财产,则该部分出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分割。 当然,房屋被征收所补偿的项目不仅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例如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对此也可主张分割。 

综上,一方婚前房产被拆迁,婚后分得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的,男女双方离婚时能否将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做出过贡献,例如有无自建、改建、扩建行为; 

(2)拆迁安置是否与家庭安置人口有关,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及条件; 

(3)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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