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不解除是否一直有效?

2024-03-21 15:50:05      23733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二、律师观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未解除的,租赁合同并不是一直有效,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租赁就终止,失去法律效力。但承租人继续租赁,出租人没有异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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