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后发现房屋南侧有配电箱且存在房屋渗水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2024-03-21 17:42:57      12444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一、案情回顾

  张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张某自2019年2月起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其交纳,并支付违约金。张某以收房后发现房屋南侧有配电箱且存在房屋渗水问题,加之该房屋并未实际居住为由,主张不应交纳物业费。

二、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包括徐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故其应依约交纳物业费。由于张某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物业费应根据各省市地的地方性法规来计算。虽然张某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其房屋南侧有配电箱,此情况不是物业公司造成,不应作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积极与相关责任人协商、沟通,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业主,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亦存在沟通不到位等不完善之处,这也是造成张某拒交的部分原因,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渗水问题,根据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渗水及相关维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张某应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

三、律师点评:
在物业公司不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需要指出的是,房屋存在的渗水等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城区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现实中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沟通,不断完善服务,才能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交纳物业费,进而物业公司才能有充足的物业管理资金实施物业服务。反之,若物业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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